毛泽东和江青曾经的幸福时光(资料图)
对毛泽东、江青的婚姻中央究竟有无“约法三章”,笔者在台湾发现不少重要的历史资料……
【海峡对岸也有人探讨“约法三章”】
1938年8月,毛泽东与江青在延安开始同居,11月结婚。据传,中共中央政治局对毛、江结婚提出“约法三章”(以下简称“约法三章”)。
到底有无“约法三章”?这一问题曾引起争论:2001年第4期《党史博览》杂志发表阎长贵先生的文章《历史事实必须澄清——毛泽东和江青结婚中央有无“约法三章”》,对于“约法三章”表示否定。笔者则在2001年第12期《党史博览》杂志上发表了《也谈“约法三章”》,提出不同看法,表示目前对“约法三章”既不能轻易否定,也无法完全肯定。阎长贵先生在2008年第8期《同舟共进》杂志上再度发表《毛泽东江青结婚,中央有无“约法三章”》一文,又一次对“约法三章”表示否定。他的观点再次引起争议。2008年第12期《同舟共进》杂志上,发表了中共中央党校教授金春明的《一点补充和思考》、文史学者郭汾阳的《也谈“约法三章”及其他》,都表示对“约法三章”不能轻易否定。
关于“约法三章”,我想改换一个视角,即从台湾方面的资料来探讨这一问题。我多次前往台湾,发现台湾方面拥有不少重要的历史资料。例如,关于蒋介石、蒋经国父子在日月潭涵碧楼接见“两岸秘使”曹聚仁的史料,就是我在涵碧楼纪念馆的《风云际会涵碧楼——两岸关系滥觞地》中发现的,回沪后我把见闻发表于上海《文汇报》,引起海峡两岸学者的关注。同样,台湾方面也曾有许多著作涉及“约法三章”,尤其是身份特殊的崔万秋先生和陈绥民先生,曾对江青、对“约法三章”有过深入的探讨。
“约法三章”流传甚广,却因没有原始文件为据,那“三章”的内容也就有着许多不同的“版本”。
版本之一是大陆很多书刊流传的:
一、不准参政。
二、不准出头露面。
三、要好好照顾毛泽东同志的生活。
版本之二是台湾李凤敏著《中共首要事略汇编》中的《江青事略》以及玄默《江青论》所载:
一、江青不得利用她和毛泽东的关系作为政治资本。
二、她只能成为毛泽东的事务助手,不得干预政策及政治路线的决定。
三、她不得担任党内机关的重要职务。
版本之三是老龙著《江青外传》(台北金兰文化出版社1974年版):
一、只此一次,不准再娶。
二、毛与贺子珍的婚约一天没有解除,只能称“江青同志”,不能称“毛泽东夫人”。
三、除照顾毛的私人生活外,不得过问党的内外一切人事和事务。
随着江青出任“中央文革小组”第一副组长,在中国政治舞台崛起,关于“约法三章”问题也就日益引起广泛的关注。